北京市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師范生免費教育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07〕34號)及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央編辦、財政部《關於印發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實施辦法的通知》(教師〔2010〕2號)精神,結合北京市中小學教師隊伍實際,為做好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北京市生源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工作,確保免費師范畢業生到北京市中小學任教,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已與市教委簽訂《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書》,並取得教師資格證的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適用本辦法。

二、免費師范生就業工作有關要求

(一)免費師范畢業生應按協議到北京市中小學任教,履行國傢義務,服務期不少於10年。鼓勵畢業生到遠郊區縣農村、山區中小學任教。確有特殊情況,要求跨省任教的,需經培養學校審核、市教委批準。

(二)免費師范生就業基本程序

1.免費師范畢業生根據北京市有關區縣教委公佈的中小學教師崗位需求信息,在全市范圍內與用人單位進行自主雙向選擇。

2.由北京市教育系統美國商標申請流程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組織的中小學教師專場招聘會進行雙向選擇。

3.沒有落實就業學校的免費師范畢業生原則上由生源所在區縣教委安排就業或由市教委統籌協調有關區縣安排到師資緊缺的中小學任教。

(三)免費師范畢業生依法取得教師資格後,按照國辦發〔2007〕34號文件和《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書》規定就業。畢業前通過雙向選擇簽訂就業協議書的免費師范畢業生,其檔案由培養學校直接遷轉至北京市教育系統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戶口遷轉至傢庭所在地;畢業前未簽訂就業協議書的免費師范畢業生,其檔案遷轉至北京市教育系統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戶口遷轉至傢庭所在地,待落實就業學校後,由北京市教育系統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為其辦理就業手續,參加工作時間從辦理就業手續之日算起。

(四)到城鎮中小學工作的免費師范畢業生,應安排到農村學校任教服務2年。免費師范畢業生在農村學校任教服務期間仍享受派出學校原工資福利待遇。有關區縣教委和農村學校要為免費師范畢業生到農村任教服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五)免費師范畢業生經考核符合要求的,可錄取為教育碩士研究生,在職學習。免費師范生畢業前及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一般不得報考脫產研究生。任教學校要對免費師范生在職攻讀教育碩士學位給予支持。

三、加強對免費師范美國商標檢索畢業生的就業管理

(一)教育部在直屬師范大學實行師范生免費教育,是為瞭培養大批優秀教師,鼓勵更多優秀青年從事教育工作的重要措施。作為免費師范畢業生要熱愛教育事業,牢固樹立長期從教、終身從教職業理想,積極為首都教育事業的現代化做出貢獻。

(二)免費師范畢業生要嚴格履行《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美國商標登記費用書》的協議條款。免費師范畢業生在協議規定任教服務期內,可在學校之間流動或從事教育管理工作。未能履行協議的畢業生,須按教育部規定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並繳納違約金。超過時限的須支付滯納金。免費教育費用為4年修讀期間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補助費三項之和,按國傢實際實行的免費教育費用標準計算。

(三)畢業後未按協議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的,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佈1個月內,一次性向市教委退還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並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繳納滯納金。

(四)畢業生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未滿10年,且未經市教委同意,離開教育崗位的,自離開教育崗位之日,按不足服務年限(包括離開當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市教委退還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並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繳納滯納金。

(五)已在職攻讀教育碩士專業學位,未履行協議的免費師范畢業生,由培養學校按照國傢有關規定處理。

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協議的,需報經市教委批準。

市教委負責免費師范生的履約管理,對於違約的免費師范生,建立誠信檔案,向社會公佈違約記錄,並記入本人人事檔案;負責管理違約退還和違約金,退還的費用通過市教委財務部門上繳市財政。

四、加強對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領導

市教委負責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指導,區縣教委負責落實免費師范畢業生工作崗位和接收工作以及相關管理服務工作。部屬師范大學每年11月30日前將免費師范畢業生的信息送達市教委人事處。區縣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精心組織,認真做好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工作,切實保障免費師范畢業生到中小學任教,為培養造就一大批優秀中小學教師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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